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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列》第14条、15条、16条、21条第一款、34条、35条规定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4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4、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1—5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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