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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1条、22条、34条35条规定

  1、登记、接谈。

  2、由接待人员填写信访事项转送通知单(咨询、建议类的除外)。

  3、一般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重要信访事项、集体访及突发信访事项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4、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送单15日内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也要书面告知信访人。

  5、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上一级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书面答复。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7、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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