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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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