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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行政确认
2006年9月13日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确认(共3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对经营设施、场所防治措施确认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对于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敏感区进行管理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建设性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三、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对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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