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检查
1、机动车环保标志(含黄标、绿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相对人说明检查内容。
2、凡检查中发现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当值交警依法滞留号牌及行驶证,并留滞暂扣凭证一个月。
3、取得环保标志及领回牌、证程序。
(1)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车辆至北京市统一安排检测场复检取标。
(2)在规定期限内,重型柴油车主持取得的环保标志和滞留牌证手续及上线检测单,其他车辆车主持取得的环保标志和滞留牌证手续到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回牌、证手续。
(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认证,对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向当事人下达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持通知书到辖区交通支队执法站领取车牌、行驶证。
4、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尾气检查
1、机动车尾气检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交通民警负责指挥、拦截车辆及超标车辆的处理,环保人员负责监测,执法人员当场向相对人说明情况。
2、凡检查中发现汽油车出现冒黑烟、蓝烟现象,柴油车辆尾气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的,当值交警依据法规当场予以处罚并暂扣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并留置暂扣凭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违章车辆相对人下达责令治理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行政处罚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实施。
4、尾气超标机动车领回被扣牌、证程序。
(1)尾气超标机动车应到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治理,并取得治理竣工单。
(2)尾气超标车辆车主持治理竣工单到有复检资质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由驻场环保员签发机动车尾气复检合格单。
(3)重型柴油车车主持尾气复检合格单、机动车尾气上线检测单及滞留牌、证手续;其他车辆车主持尾气复检合格单及滞留牌、证手续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取回牌、证手续。
(4)上述材料经原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向当事人下达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由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当值交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持通知书到辖区交通支队执法站取回车牌、行驶证。
三、违示责任追究
为保证行政执法程序和公开办事制度的落实,便于社会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1、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不按规定着装、不依法按职责分工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予以批评教育;造成纠纷及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2、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而发生错误或造成错案的,应立即依法改正,对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法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4、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拒为己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查中玩忽职守,对尾气超标车辆应予查处的而未查处,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城区环境保护局
2003年6月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京环保气字[1999]513号)《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
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交秩字[2000]644号)《关于进一步对冒黑烟的尾气超标车辆加大管理力度的通知》。
5、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办字[2001]569号)《关于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检查工作的通知》。
6、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保气字[2000]61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7、北京市统一安排机动车检测厂:重型柴油车:市直检测厂;其他车辆:北苑、北方、学院路、7421、岳各庄、盛华、京顺等7个检测场)。
8、黄色环保标志:
1995年1月1日前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未列入改造范围的车辆以及柴油车实行黄色环保标志。实行黄标管理的车辆按其车牌尾号一年检验二次。
车牌尾号 3或8 4或9 5或0 6或1 7或2
检车月份 3、8月 4、9月 5、10月 6、11月 7、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