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东城区环保局 > 政策法规 > 正文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2004年6月3日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为确保依法保护环境,公开、公正、公平执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行为的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及其建设、改造过程中的三同时审批、验收等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凡有关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办理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的均在30日内答复办理结果。

2.办理茶炉、浴炉、灶、除尘器、冷却塔及各类小型建设项目新建、更新、改建审批、验收的自接到审批或验收申请后,一般在30日内给予审批或验收意见

3.办理锅炉等新建、更新、改建项目审批、验收的均在30日内给予审批或验收意见。

4.办理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均在60日内给予审批或验收意见。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管理。污染源单位必须及时、准确申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变化等情况。凡申报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申报情况属实,自受理之日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1.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2.排污许可证,凡材料齐全、数据准确、手续完备10日内办理完毕。

3.施工工地环境保护手续及有关登记,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10日内办理完毕。

4.缴纳超标排污费,当日办理并按时解缴入库。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揭发检举并要求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权利。凡属我局管辖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排放标准造成的污染扰民问题,我局有排除污染扰民问题的权力及责任。

对污染扰民的投诉,一般情况下,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有关上级管理部门交由我局办理的投诉,按其批示的期限办理及答复;对于污染事故扰民的投诉立即调查办理。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确定后,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对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我局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两人以上,持有关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并按规范着制式服装执行公务。

2.对违法行为认真做好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在以上文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3.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符合听证条件的,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注意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我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活动。

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不需听证的,执法人员许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并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对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甄定行政处罚有无错误、避免错案的发生。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须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及其当事人双方签字。

5.在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必须当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及诉讼权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渠道、时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时必须填制送达回证。

 6.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必须向当事人公开。

二、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收费的依据须向有关单位、个人公开。

  三、对来我局办事的外来人员须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咨询。须来有迎声,走有送声,认真、热情、规范地做好有关服务。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 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