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日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严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须按照法定程序及环境保护执法权限执行,不得违反。
二、简易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向当事人出示《北京市环境保护执法证》,说明来意。
2、必须在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及当事人亲自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3、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给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处罚有异议,则适用一般程序。
5、必须当场填制送达回证,并载明如下事项:
(1)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当场做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名称、编号。
(2)其他当场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名称及编号。
6、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若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其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复议和诉讼的渠道、时限。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有关文书材料,须在2日内复印一份送局法制部门备案。
三、一般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向当事人出示《北京市环境保护执法证》。
2、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现场。若初步认为当事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须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或环境保护违章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环境保护违章通知书应由当事人及执法人员亲自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2人说明情况并签名。
3、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但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检查的,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主管局长确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时,须作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亲自签名或盖章。
5、对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甄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复核案情,避免处罚出现偏差。
6、调查、取证终结,对当事人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须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并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手稿。《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手稿经局法制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主管局长或局大案组集体讨论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行政处罚。
7、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如下权限作出决定: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得当,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主管局长审批;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大案集体审批程序。
8、对于当事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由局法制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公开举行。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由执法人员(至少2人)在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并向其宣告。送达人员及受送达人须在送达回证上亲自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签收的,可由送达人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时间,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
1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由局长委托局法制部门会同执法科室进行答辩或应诉。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局法制部门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支付困难,要求缓交或分期交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11、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违法案件,应移交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由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局长签字。
12、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由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结案。执法科室须作好案卷立档、归档工作。
四、违示责任追究
为保证行政执法程序和公开办事制度的落实,便于社会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不出示证件、不说明来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处罚纠纷、行政诉讼和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依照公开办事程序、不履行告知程序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执法文书不全、丢失的,应立即依法改正;因此引起诉讼甚至败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不履行法定程序而发生错误的,应依法立即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且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执法人员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进行处罚的,应依法立即改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拒为己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执法人员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应依法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应依法立即纠正,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城区环境保护局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