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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许可事项]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许可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6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许可条件]

 一、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处于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之外;

   2、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场地具备推土机械设备、夜间照明条件;

   4、场地需进行围档,具备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场区区域界定标识;

   5、有专人负责场地管理和卫生保洁,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控制扬尘,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指导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地点倾卸;

 二、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申请人对拟用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2、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

   4、控制扬尘、保持环境清洁的管理实施方案

 三、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一、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许可形式] 

    批复文件

   [许可变更]

    无

   [许可延续]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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