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一、东城区环境保护局是在东城区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
对于本辖区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我局检举和控告;受到污染危害的,可以向我局要求排除妨害。
二、反映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
三、来访者反映情况要填写“登记表”注明姓名、地址、时间、污染状况、被反映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造成污染的状况,有具体请求的应注明。
四、对于群众检举、举报的污染行为,我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检举、举报人。
五、处理来信、来访、来电时限为60天。特殊情况除外。
六、每周二上午8:30--11:30为局长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在东城区环保局一层113房间。
七、我局来信、来访、来电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办理科室:监察队、办公室 接待电话:64043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