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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
 
 

  2006-08-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范围
  
  (一)由区属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技术改造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工业项目。
  
  (二)全区新、改、扩使用清洁燃料的锅炉(单台10吨以下、总吨位20吨以下的锅炉房)。
  
  (三)以下项目请到市环保局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自来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油库、加油站项目;辐射及放射性建设项目;电镀建设项目;化工、医药、酿造、造纸建设项目;中央、国务院、部队在区建设的特殊建设项目。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1个工作日)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软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5、拟建项目须符合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
  6、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拟建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不含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二)审查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审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为 5 个工作日。
  (三)告知(1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的试运行
  需试运行(营业)的项目应向环保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试运行(营业)。
  
  四、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或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营业)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办理科室:行政服务科
  联系电话:64001270      652588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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