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规定: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京安监管危化字[2005]87号)的规定,凡在我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办证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三)距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100米以上;
(四)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和告知:
(一)申请办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需填写申请表和报送有关材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要求可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bjsafety.gov.cn),并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我局报送,也可向我局索取办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材料要求和须知。
(二)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各具体环节及时限见《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我局在受理之日起将受理情况在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告知与听证:
(一)对审批通过决定颁发的,填写《批准通知书》,制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填写《不予批准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在本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许可经营决定后,如对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书起60日内,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收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当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过期作废。
六、区政府行政投诉电话:64014660
七、监督电话:(局办公室)64055528
八、我局传真电话:64055528
九、我局电子邮箱地址:dchqanjj@sina.com
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