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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凡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应诉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其他相关处室应予配合。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应诉工作。
第四条 应诉人员的确定
(一)因北京市事业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确定应诉人员,应诉人员应包括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人员。
(二)因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确定应诉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法制部门为了应诉工作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处室和区县旅游局(办)调阅涉案案卷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确定应诉人员;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七条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如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八条 经与原告协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原告提出撤诉。
第九条 经法院审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构成错案的,依据《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游局1999年1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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