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占道、掘路)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在申办材料齐全、手续齐备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许可决定。
(四)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待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审核
现场勘察后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申
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批准人审定。
3.审定
批准人依法审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告知
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予以批准的,告知申办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不予以批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做退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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