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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消纳
 
 

 

渣土消纳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3.施工合同。

4.具有工程图纸

5.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苫盖装置应当完好。

6.具有详细的渣土清运、处置作业方案。

7.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8.施工现场符合以下标准:

1)进出口路面25米硬化;

2)进出口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3)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符合标准。

3.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和备案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64006058    责任人: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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