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户外广告许可:
(一)许可项目依据
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二、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申请在本区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二环路除外);
2.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3.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4.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5.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6.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7.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东长安街、建国门内大街、二环路。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2.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3.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4.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
(1)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①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②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
(1)标准:
同审查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送达和备案
(1)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5.公开许可
(1)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64006022 责任人:梁全成
三、渣土消纳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3.施工合同。
4.具有工程图纸
5.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苫盖装置应当完好。
6.具有详细的渣土清运、处置作业方案。
7.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8.施工现场符合以下标准:
(1)进出口路面25米硬化;
(2)进出口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3)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符合标准。
3.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和备案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64006058 责任人:王涛
四、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在申办材料齐全、手续齐备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许可决定。
(四)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待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审核
现场勘察后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批准人审定。
3.审定
批准人依法审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告知
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予以批准的,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不予以批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做退件处理。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64006058 责任人:王涛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在申办材料齐全、手续齐备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许可决定。
(四)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待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审核
现场勘察后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批准人审定。
3.审定
批准人依法审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告知
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予以批准的,告知申办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对不予以批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做退件处理。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64006058 责任人:王涛
六、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在接到申办人填写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查表》、《东城区临时施工用水申报许可表》、《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表》正式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许可决定。
(四)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方予以受理。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待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批准人审定。
3.审定
批准人依法审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告知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不予以批准的,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做退件处理。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84011716 责任人:姜辉
七、临时用水计划: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在接到申办人填写的《东城区临时施工用水申报许可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许可决定。
(四)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方可受理。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待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现场进行查验。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根据申报工程项目的类别、施工面积、施工用水供水指标的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批准人审定。
3.审定
批准人依法审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告知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不予以批准的,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做退件处理。
办公地点: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258800--8204
监督电话:84011716 责任人: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