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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民政府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决策前论证程序,细化决策规程,明确决策落实督查标准,提高决策效果,确保决策落实,依据《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讨论决定的决策性议题。

第三条  决策性议题内容: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全区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信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民主法制、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政策。

(七)涉及使用较大额度财政资金的工作事项。

(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

(九)其他需要政府会议讨论的决策事项

第二章  决策议题申报

第四条  决策议题经相关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申报。拟报议题由申报部门先行向分管副区长进行汇报,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安排意见,报区长决定。

第五条  议题申报前必须履行相应的决策前协调、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程序。

(一)议题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申报部门负责在会前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再行申报;经申报部门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再行申报。被征求意见单位要认真负责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主要负责人要对所提意见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二)议题涉及项目立项、财政资金使用、人员或机构编制调整、需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申报部门必须分别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法制办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再行申报

(三)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申报部门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涉及法律、改革、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四)议题涉及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或有可能对社会形成影响的,申报部门要征询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群众等政策相对人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可采取社会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六条  申报部门应将相关的协商、论证、征求意见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报送。根据需要,附件材料还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策规定、有关合同文本等。

第七条  未完成上述程序或材料不齐的决策性议题,原则上不安排提交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特殊情况须经区长批准。

第八条  决策议题原则上每周三之前申报,周四以后申报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下周政府会议,延后一周安排。

第九条  决策议题材料要求内容清楚、文字简练,要明确需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具体意见及完成时限等。

第三章  决策议题审批与审议

第十条  决策议题申报须经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后方可正式提交政府会议。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副区长的,由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共同审批;涉及事项特别重大的,须经区长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等重要议题,经区长办公会讨论后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经区长批准后方可申报,分管副区长负责议题文字材料的把关工作,并在汇报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在会议召开前,应及时查看研究会议材料,提前掌握议题情况,在研究议题时,应针对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第十四条  议题涉及的区政府部门领导在会议召开前,应及时查看研究相关会议材料,提前掌握议题情况,在研究议题时,应针对所涉及的工作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议题督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议决策事项督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要在会议纪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落实标准、完成时限、进度要求,每季度或每月进行督查和反馈。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对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定进行调整的,必须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申报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形成完善的代拟稿,并在一周内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由区监察局负责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实行监察,对落实效果组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年终全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决策会议参加范围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除会议议题直接涉及的人员,安排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列席,邀请区委研究室、区新闻中心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相关副区长组成,安排会议议题直接涉及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比较强,需专家列席区政府会议的议题由申报单位报分管副区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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