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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政府工作规则和以往制定的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执政方略,深入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二三六三”核心发展战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

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强化作风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努力使东城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物价;强化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公共事业全面进步,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抓好再就业工程。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

六、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派出机构。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区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要强化职责意识,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代表区政府行使职权,涉及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三章  总体工作要求

第一节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经专家论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将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十八、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案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区政府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应诉;对区政府各部门由于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依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区政府各部门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须及时向分管区长报告,并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节  提高工作效能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二十、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工作任务,分解成岗位目标责任,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二、区长负责将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区政府全体会议报告,各位副区长要主动向区长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各部门行政正职要主动向分管区长汇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二十三、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全程办事代理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加大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力度。加快信息化工作进度,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逐步拓展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推广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节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认真落实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坚持政风评议制度,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十五、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节  强化作风纪律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定和决策,确保全面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或按组织程序进行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认真办理,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二十八、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机制,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会议的决定事项中明确要求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的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要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区政府各部门须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督查考核。

  第六节  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核实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和反馈。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四章  工作制度保障

第一节  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三十三、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等,经区政府会议研究,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区政府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在区政协协商,向民主党派通报协商。

三十四、涉及全区核心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区政府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民主党派通报。

三十五、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信访工作等方面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区政府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三十六、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政策,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三十七、涉及使用较大额度财政资金的工作事项,经区财政局或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十八、区政府副区长届中个别任免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列席会议并就提名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任免事项,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议意见形成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列席会议并就提请任命名单作说明,如区长不能到会,可委托副区长或人事局局长列席会议并作说明。

区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研究决定。

有关干部的奖励、处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或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节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政府全面工作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涉及专业工作类的文件由专业主管部门代拟稿,并经行政正职审核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一、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分管副区长以上的,经相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区长同意后印发。

四十二、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经区长同意后,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可通过“数字东城”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各街道、各部门、各区属机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送批;重大事项报送分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的顺序审批,特别重要的须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须明确签署“同意”或其他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该请示事项。根据保密工作规定,传阅文件一般应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文件一般应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随送随批。

四十五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街道、各部门、各区属机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签发;所属下级单位不得越级向区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除特别紧急、重大或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请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综合性较强的文件外,请示须一事一报。

请示事项或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取得共识后,再报区政府。

四十六、提高公文质量。各街道、各部门、各区属机构的负责人及行政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切实把好上报区政府审批公文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

四十七、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以涉及全区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为主。行文要简明扼要,注重实效。

四十八、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分管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四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区政府各部门对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随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积极推进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区政府公文审批、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等内容的网上运行。

第三节  会议制度

五十、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3.讨论和通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5.学习法律法规,分析形势,通报市政府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等。

五十三、区长办公会议

(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协调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的工作;

4.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会议。

其中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除分管系统可安排行政正职参加外,一般只安排主管副职参加,确需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时,会议主持人需报区长批准。

(二)会议主要任务:

专题研究决定区政府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十五、召开会议前,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材料报送各位区政府领导,便于领导提前掌握情况,会议研究议题时,区政府领导要针对每个议题明确表态。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会风,改革会议形式,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坚持周二无会日制度;全区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驻会;精简汇报材料,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题的汇报必须采用演示文稿方式。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的会议,与区政府召开的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时,以市级会议为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会议如果与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发生冲突时,以区级会议为主。

五十八、会议议题确定、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报区长决定;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的安排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决定。会议议题中涉及政府重要决策和制定重要文件的汇报材料,提前送交区长、副区长审阅。

(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全区重点工作安排,年初提出全年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三)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全年议题预安排,提前做好议题的汇报准备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正式申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前,行政正职必须向分管区长全面汇报议题准备情况,经分管区长同意后方可正式申报议题。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申报单位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提出的协调意见须由该部门行政正职签署。经申报单位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方可安排上会研究。

(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涉及财政资金投入、人员编制时,申报单位须提前与法制、财政、人事部门沟通,经法制、财政、人事部门行政正职签字同意后,方可正式安排议题。

(六)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议题申报单位原则上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填报《议题申报单》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批准后,安排上会研究。

(七)区长或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会议计划,报会议主持人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会议时间。

(八)属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五十九、通报及会议纪要审批程序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全区性会议的区领导讲话,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下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区长、副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会议主持人签发。

一般性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并印发。区长主持召开的政府专题会议、或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涉及政府全面工作的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属重要会议或涉及部门较多,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议题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纪要起草工作,送区政府办公室核改后,按规定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节  党组会议制度

六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区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制度,按照区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六十一、区政府党组会议

(一)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邀请副区长中的非中共党员参加。

(二)会议主要任务:

1.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完成区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2.讨论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要问题。

3.其它需要经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十二、区政府民主生活会

(一)由区政府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除党组成员参加外,可吸收副区长中的非中共党员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会议主要任务:

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认识。

第五节  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三、涉及到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要决定须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对区委做出的决定、提出的任务,区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一)区长负责将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区委汇报;负责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向区委书记汇报。

(二)区委要求听取区政府工作,按听取工作内容由分管区长负责准备,经区长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区委汇报。

(三)区委领导临时要求听取区政府某方面工作汇报,分管副区长可先作汇报,汇报后及时与区长沟通情况。

(四)副区长认为需向区委汇报工作,须事先向区长或区长办公会汇报。

(五)区政府各部门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报送。

(六)区委领导临时要求听取区政府某一部门工作汇报,区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可先作汇报,汇报后及时与分管区长沟通情况。

第六节  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部门的专项工作评议。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向区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前协商。

六十六、区长负责将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区政协通报。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解决率和满意率。

六十八、区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涉及全区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

第七节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六十九、区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统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七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应急委及其下设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组成。区应急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东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委工作规则,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节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内、外事活动情况通报制度。上级单位安排来访或检查工作,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区长汇报,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拟办活动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并经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报送。

各部门组织活动或召开会议,涉及区领导参加的须征得分管区长同意并报区政府办公室。

分管副区长参与的内、外事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向区长汇报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参与内、外事活动时,须及时向分管区长汇报情况,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七十二、区政府领导在区内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相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负责人随行。所到单位接待礼仪一律从简,不迎送,不陪餐。

七十三、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街道、各区属机构举办的商务性、礼仪性活动。如确有特殊情况,主办单位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不得直接邀请领导本人。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及外省市政府代表团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领导带队来我区考察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提出接待安排建议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按考察内容、带队领导级别安排区政府相关领导接待。

七十五、各部门、各街道、各区属机构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涉外商务活动,主办单位须分别报区商务局和区外事办,由主办单位会同区商务局和区外事办拟定活动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其他外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报区外事办,并会同区外事办拟定活动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会见台湾人士、华侨人士,主办单位须分别报区台办、区民宗侨办审批。

七十六、外事出访。区外事办统一承办本区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事宜;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由组团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外事办审核,并由区外事办按规定程序报区领导审批。严格按有关规定安排区级领导外事出访的接送工作,处级干部出访参照执行。

第九节请假报告制度

   

七十七、会议与活动请假报告制度

严格会议与活动纪律。所有参加人员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出席人不得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副区长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

(二)各部门行政正职如恰逢上级单位召开会议,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或会议议题涉及市、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参会时,行政正职须持该会议的通知,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指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各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务出差在外或重病就医不能参加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指定其他人员参加。

七十八、出差(出访)、休养请假报告制度

(一)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养,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区委报告。

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养,本人须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离京出差(出访)、休养,本人须事前向分管区长请示,由区长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上述人员回京后,须向分管区长汇报。

第十节  调查研究制度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以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见的调研报告,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

八十、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紧密结合“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深入实施“二三六三”核心发展战略,听民意、访民情、解民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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