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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东城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开具办法》
 
 

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依据市工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办公室于四月十六日向全区各单位转发了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东城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开具办法》。根据区政府授权,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后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审查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

(政府办秘书科)

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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