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15日印发,2008年2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水平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其它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定,薪酬方案和薪酬标准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实行。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坚持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在体现贡献与成果差别的同时,注意保持合理差距,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构成,绩效薪金分为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分配系数
其中:绩效薪金=绩效奖励+超额绩效奖励
第五条 基本薪金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综合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难度、人工成本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见附件1)。
基本薪金每年核定一次,根据经审计并经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本薪金当年标准通知下发前,执行上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
第六条 绩效薪金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基本薪金为基数,在基本薪金的0-2倍之间确定(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企业在0.5-0.8之间确定,分配系数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在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提取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金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经组织批准发生岗位变更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按在职时间段计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年薪制管理实施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每年一季度前,报告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年薪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不得享受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福利性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薪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七条 对超过核定标准提取和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5%-20%的绩效薪金;
对借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机,违规扩大收入范围、增加收入项目的,责令收回违规收入和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20%-50%的绩效薪金;
对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取消当年绩效薪金奖励资格,下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下调10%;
对其它违规、违纪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酌情扣减绩效薪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导致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和收入差距过大,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分配措施和行为,不予核准。
第十九条 在企业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企业职工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对于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如果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则不安排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基本薪金确定暂行办法
1.基本薪金计算公式:
S=S0×T×Z
S为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金;
S0为上年度东城区国资系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T为综合调节系数(系数取值为小数点后两位);
Z为当年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值,最高取值为1.10。
2.综合调节系数T的计算公式:
T=T1×60%+T2×40%
T的最高值为1.50。
T1为经营难度系数,主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资产量和职工人数;
T2为工资调节系数,主要考虑本地区、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人工成本控制状况。
3. 经营难度系数T1的计算公式:
T1=G×40%+J1×20%+J2×20%+J3×20%
其中:
G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统计局有关划分标准确定, 企业规模分为大、中、小型企业。G取值范围为1.00-1.50,其中大型企业为1.50,中型企业为1.20-1.30,小型企业1.00-1.10。
J1、J2、J3分别根据考核采用的企业净资产量、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数据确定,取值范围均为1.00-1.50。
表一
|
净资产量 |
1亿元以下 |
1-2亿元以下 |
2-3亿元以下 |
3-4亿元以下 |
4-5亿元以下 |
5亿元及以上 |
|
J1值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表二
|
资产总额 |
2亿元以下 |
2-4亿元以下 |
4-6亿元以下 |
6-8亿元以下 |
8-10亿元以下 |
10亿元及以上 |
|
J2值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表三
|
职工人数 |
500以下 |
500-1000以下 |
1000-1500以下 |
1500-2000以下 |
2000-2500以下 |
2500及以上 |
|
J3值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4. 工资调节系数T2的计算公式:
T2=D×20%+Q×20%+R×60%
D为地区工资水平系数,Q为企业工资水平系数,R为人工成本系数。
D=上年度北京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东城区国资系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
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东城区国资系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R=上年度行业人工成本系数÷上年度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其中:
人工成本系数=〔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经营)收入+人工成本总额÷同期企业增加值〕÷2
附件2:
绩效薪金确定暂行办法
绩效薪金由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组成,按如下方式计发:
1.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未达到考核指标值,不计发绩效薪金;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分以下三种情况:
(1)考核综合得分低于100分,不计发绩效薪金;
(2)考核综合得分等于100分,计发绩效奖励,不计发超额绩效奖励,计算方法为:
绩效奖励=基本薪金×奖励系数
奖励系数=基准系数×60%+调节系数A×20%+调节系数B×20%
其中:
a.基准系数区分不同行业,根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值确定, 基准系数表每年核定一次;
b.调节系数A=1+利润贡献率
利润贡献率=本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值/全系统利润总额指标值
c.调节系数B=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值
调节系数B最高取值1.50。
(3)考核综合得分超过100分,计发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绩效奖励计算方法同(2),超额绩效奖励计算方法如下:
超额绩效奖励=基本薪金×超额绩效奖励系数
|
考核综合得分 |
超额绩效奖励系数(0-0.80) |
|
100-120 |
(考核综合得分-100)/25 |
考核综合得分按《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2008年绩效奖励基准系数表
|
行 业 |
净资产收益率(%) |
基准系数 |
|
房地产业 |
0-1.9 |
0.40 |
|
|
2.0-2.9 |
0.50 |
|
|
3.0-3.9 |
0.60 |
|
|
4.0-4.9 |
0.70 |
|
|
5.0-5.9 |
0.80 |
|
|
6.0-6.9 |
0.90 |
|
|
7.0-7.9 |
1.00 |
|
|
8.0-8.5 |
1.10 |
|
|
8.6- |
1.20 |
|
批发零售业 |
0-1.3 |
0.40 |
|
|
1.4-2.0 |
0.50 |
|
|
2.1-2.7 |
0.60 |
|
|
2.8-3.4 |
0.70 |
|
|
3.5-4.1 |
0.80 |
|
|
4.2-4.8 |
0.90 |
|
|
4.9-5.5 |
1.00 |
|
|
5.6-6.1 |
1.10 |
|
|
6.2- |
1.20 |
|
社会服务业 |
0-1.1 |
0.40 |
|
|
1.2-1.7 |
0.50 |
|
|
1.8-2.3 |
0.60 |
|
|
2.4-2.9 |
0.70 |
|
|
3.0-3.5 |
0.80 |
|
|
3.6-4.1 |
0.90 |
|
|
4.2-4.7 |
1.00 |
|
|
4.8-5.3 |
1.10 |
|
|
5.4-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