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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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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5915日印发,2008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水平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其它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定,薪酬方案和薪酬标准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实行。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坚持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在体现贡献与成果差别的同时,注意保持合理差距,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构成,绩效薪金分为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分配系数

其中:绩效薪金=绩效奖励+超额绩效奖励
  第五条 基本薪金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综合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难度、人工成本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基本薪金每年核定一次,根据经审计并经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本薪金当年标准通知下发前,执行上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
  第六条 绩效薪金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基本薪金为基数确定。

第七条 分配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在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提取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金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经组织批准发生岗位变更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按在职时间段计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年薪制管理实施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每年一季度前,报告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年薪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不得享受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福利性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薪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七条 对超过核定标准提取和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5%-20%的绩效薪金;

对借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机,违规扩大收入范围、增加收入项目的,责令收回违规收入和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20%-50%的绩效薪金;

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取消当年绩效薪金奖励资格,下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下调10%

对其它违规、违纪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酌情扣减绩效薪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导致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和收入差距过大,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分配措施和行为,不予核准。

第十九条 在企业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企业职工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对于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如果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则不安排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实行。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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