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5年9月15日印发,2008年2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区国资委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对本办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依法规范考核、科学分类考核、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利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考核期和考核指标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否定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本年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2.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考核计算时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的增长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二)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特点和所处行业确定,重点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资产运行、风险控制和发展积累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性财务指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客观因素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由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报告重大事项、参加学习培训、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与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领导企业党建工作(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被考核人)等方面的情况,作为评议性内容用于对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
企业负责人每年四季度,根据区国资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行业平均水平和企业历史水平,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指标建议值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
区国资委根据本区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被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企业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7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简报,实行外派监事会的企业同时抄送区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期满90日内,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国资委,实行外派监事会的企业同时抄送区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委审核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结合监事会评价意见和与考核有关的其它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考核指标得分,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的合格标准为:考核综合分数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和责任书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考核合格获得绩效薪金奖励资格,具体标准根据《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除取消绩效薪金奖励资格外,将酌情进行警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及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及政策,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本人或班子成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涉嫌犯罪;
(三)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企业领导职责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四)违反企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规定,违规进行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操作;
(五)违反科学决策机制、管理层议事规则或组织原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及其后果;
(六)违反企业章程、内部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七)违反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民主评议结果不合格;
(八)企业发生职工群体性上访等严重影响稳定的事件,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九)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
(十)有其它严重损害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方式,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任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1.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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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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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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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低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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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量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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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量1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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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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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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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0.5%加(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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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加(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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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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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加(减)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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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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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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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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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低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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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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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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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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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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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加(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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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加(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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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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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加(减)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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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批准实行减亏预算的企业以亏损减少额计算利润总额。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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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高于(低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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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规模1亿元以上 |
收入规模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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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20 |
每1.5%加(减)1分 |
每3%加(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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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最多加(减)4分 |
4.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减分的限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5.考核指标值为负数时,完成该项指标得基本分,完成值低于指标值时计算减分,高于指标值时不计算加分(经批准实行减亏预算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