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国资文〔2008〕1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东城区国资系统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国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东城区国资系统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城区国资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东城区国资系统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城区国资系统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日印发,2008年2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行为,是指区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区国资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委托招标公司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符合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和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且其资质条件应当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区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 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区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八条 列入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由区国资委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与其签订服务承诺书和常年服务合同书。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业务时,应当在区国资委公告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与其他审计、清产核资、评估业务使用同一家中介机构。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区国资委指定中介机构,权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使用中介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进行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业务,需与所委托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并于正式报告出具后5日内将约定书及中介机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审核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企业与中介机构双方在业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揽企业的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
2.同一家中介机构对同一家企业的连续服务,一般不能超过五年。
(二)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格、职称;
3.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4.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费用不得高于竞争性谈判时现场确定的服务金额,特殊事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由区国资委或企业与中介机构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企业在收到区国资委的费用审核意见后,方能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按照服务承诺书、常年服务合同书、业务约定书等合同规定到企业开展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工作,负责向区国资委及企业提供相应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业务报告。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区国资委和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相关中介机构应根据区国资委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区国资委将组织其他中介机构予以复审。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相关部门将对中介机构及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区国资委或企业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过程中,存在过失的,给予警告;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取消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等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在对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及其业务报告审核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要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审计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东城区国资系统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