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国资字〔2005〕31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国资系统各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我委制定了《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两个办法的执行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确保与现行办法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1)2005年以前实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工资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两个办法的执行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2)未实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按现行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如有调整,需报区国资委核准。
(3)股份有限公司中我方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由国有产权代表根据两个办法确定的原则提出考核和薪酬建议,区国资委同意后提请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董事会有关决议报区国资委备案。
2.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要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统一思想认识,珍惜改革机遇,坚决防止人工成本过快增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影响企业稳定和职工积极性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3.严格遵守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财经纪律。加强年薪预算、控制、兑现等环节的管理,坚决禁止超提、超发薪酬,违规扩大收入范围、增加收入项目或以其它方式自行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行为。要客观准确地反映经营成果和工作业绩,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动配合区国资委关于考核和薪酬的日常监管工作。
4.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在考核指标预算、真实业绩反映、薪酬兑现管理、完成指标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措施,实施方案2005年10月20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管理范围。
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 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考核期和考核指标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一) 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 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任期内调离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区国资委确定。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年度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本年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二)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企业效绩评价的结果。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以资产经营或投资为主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1/3-1]×100%
3.效绩评价结果。依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相关规定,在年度评价的基础上确定。
(三)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学习培训、廉洁从业、职工民主评议、重大事项报告、维护企业安全与稳定等方面的表现,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章 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
1.企业负责人每年11月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并将指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
2.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并将指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
3.在预报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
区国资委根据本区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和经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指标值。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被考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重大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所依据的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末向区国资委报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二)区国资委利用财务快报、效绩评价、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发出警示。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审核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查有关统计数据(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评价意见,计算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计分试行办法见附件)。
(三)区国资委综合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和责任书其它方面的完成情况,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
(四)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对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提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为:考核分数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责任书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考核合格获得绩效薪金奖励资格,具体标准由《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除取消绩效薪金奖励资格外,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下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建议调整或更换企业负责人等处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涉及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虚报、瞒报、漏报财务状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在反映真实业绩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重大事项报告、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隐瞒企业经营状况、隐匿或转移国有资产、擅自调动大额资金等行为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本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
(四)违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有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违反组织原则,破坏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影响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和工作效能的;
(六)忽视或破坏职工民主监督权利,职工信访、投诉率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七)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到企业稳定和发展的;
(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处理突发事件不利的;
(九)严重违反或消极对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违反企业章程,履行领导职责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其它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方式,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任期考核实行时间另行确定。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1.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40分)
|
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高于(低于)指标
|
|
净资产量1亿元以上
|
净资产量1亿元以下
|
|
得分
|
40
|
每0.5%加(减)1分
|
每1%加(减)1分
|
|
备注
|
最多加(减)8分
|
2.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20分)
|
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高于(低于)指标
|
|
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
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下
|
|
得分
|
20
|
每2%加(减)1分
|
每3%加(减)1分
|
|
备注
|
最多加(减)4分
|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20分)
|
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高于(低于)指标
|
|
收入规模1亿元以上
|
收入规模1亿元以下
|
|
得分
|
20
|
每1.5%加(减)1分
|
每3%加(减)1分
|
|
备注
|
最多加(减)4分
|
4.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减分的限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附件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效绩评价结果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25分)
|
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保值但低于指标
|
高于指标
|
减 值
|
|
得分
|
25
|
每0.5%减1分
|
每0.5%加1分
|
0
|
|
备注
|
|
最多减5分
|
最多加5分
|
|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或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基本分15分)
|
考核结果
|
完成指标
|
高于指标
|
低于指标
|
|
得分
|
15
|
每1%加1分
|
每1%减1分
|
|
备注
|
|
最多加3分
|
最多减3分
|
3.效绩评价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效绩评价结果按全国同行业评价标准值确定。评价得分以评价类型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类。三年内的年度效绩评价结果,每得一次优(A)(85分以上)得8分;每得一次良(B)(70-84分)得7分;每得一次中(C)(50-69分)得6分;每得一次低(D)(40-49)得5分;每得一次差(E)(39分以下)得4分。
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平均分的20%作为该项指标的得分。
5.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减分的限度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