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05〕1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城区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系统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东城区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О五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东城区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东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人民政府依据规定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并授权其代表区政府行使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形成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下称权属企业)的模式运作。
第四条 直接监管企业是指由国资委出资,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或经营性事业单位。直接监管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对其权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运营。
第五条 权属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按照上级企业的要求,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国资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国资委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享有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权根据区政府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将已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整合。
第七条 国资委主要义务包括: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条 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制订所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改革;
(三)对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形势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
(四)对直接监管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和结果考核;根据需要,也可直接对权属企业进行监控;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具体见《中共东城区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及任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发〔2004〕24号)及《关于印发<东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意见>的通知》(东国资字〔2004〕16号));
(六)根据需要依法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依照有关程序决定或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八)依照有关程序决定或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九)依照有关程序决定或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十)依照有关程序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一)依照有关程序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资产经营预算方案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十二)依照有关程序批准直接监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和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所出资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其中权属企业需先按有关规定报直接监管企业,再由直接监管企业依以下程序进行):
1、5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资产处置及所出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由直接监管企业审批后,报国资委备案;
2、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资产处置及所出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由直接监管企业提出意见,报国资委核准;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项目和8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融资、担保项目,由国资委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核准;
3、同一项目或同一方向上累计达到上述备案或核准额度的,也应履行相应程序;
4、所出资企业为其他企业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需逐级报经国资委批准。
(十四)500万元(含)以上重大经营性支出项目由直接监管企业审批后,报国资委备案。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直接监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直接监管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较强的资本运营、资本扩张、利益协调和决策能力,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直接监管企业除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权属企业的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并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二)依法向其权属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三)向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四)负责委派或任免权属企业中一般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依法收取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六)对权属企业经济运行形势进行分析与评价;
(七)对权属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八)依法对权属企业进行资产经营与股权管理;
(九)对权属企业5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权属企业间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批后,报国资委备案;500万元以下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权属企业间的担保项目由直接监管企业自行决定。同一项目或同一方向上累计超过上述备案或审批额度的,也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十)享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直接监管企业的义务:
(一)编制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报国资委批准;
(二)编制企业的资产经营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并报国资委批准;
(三)向国资委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
(四)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七)承担法律、法规及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的制度;指导监督直接监管企业对其权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对权属企业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薪酬方案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所出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国资委推荐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直接监管企业按比例上缴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违反国家、北京市和东城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资本运作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其它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保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本办法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