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本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通过对营运机构的运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研究国有资产的布局、规划、调整、处置的措施和意见,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二、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和财务总监,负责所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提名推荐、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评价、监督体系,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预算、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七、结合东城区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关指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