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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8日
 

为切实保障贫困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母婴平安,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存健康权益,根据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孕产妇(以下简称贫困孕产妇)。

二、救助项目

对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以上费用将随本市实际医疗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按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文件的要求程序办理。

(二)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城市贫困孕产妇和其他农村贫困孕产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其本人或家属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孕产妇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审核其申请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县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对批准享受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其开具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证明(附件二),贫困孕产妇持此证明及低保证到定点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住院分娩时将此证明交定点医院收存。

3、贫困孕产妇到定点医疗机构产科门诊进行孕期检查的,费用由孕产妇本人先垫付。就诊后凭医疗收费收据和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证明,按照救助标准,可每季度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销。

4、定点医疗机构凭留存的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证明、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到贫困孕产妇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帐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救助标准向定点的医疗机构支付贫困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

5、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孕产妇医疗费用,先由合作医疗报销,剩余部分按照以上救助标准和程序给予生育救助。

五、救助资金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资金支付。其他城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资金从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农村贫困孕产妇的生育救助资金从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六、救助职责

(一)市民政、卫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相关事宜的相互协调,在各部门职能范围内负责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的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区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资格的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于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经费给予保障。

(四)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确定1--2家具有产科门诊和病房,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等级不限,承担本区县贫困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并负责对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的有关事宜。

(五)定点医疗机构:由院长负责贫困孕产妇就诊事宜的管理工作。不得拒收民政部门认可的贫困孕产妇,并作好有关的各项医疗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市、区(县)卫生部门指派的有关贫困孕产妇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市民政局、卫生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东城区定点医疗机构: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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