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及编号: 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已取得东城区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已经取得注册登记的各社会团体(受理对象范围及地域范围)
办理条件:
成立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提交材料: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筹备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表;4、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及活动资金提供证明;6、验资报告;7、场所使用权证明;8、章程;9、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1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11、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1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13、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14、单位会员备案表;15、个人会员备案表;16、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变更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变更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变更办公住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变更业务范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变更活动资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社团章程。
注销条件:社会团体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提交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3、印章、财务凭证;4、银行账号注销证明;5、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筹备登记—受理登记—许可—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30日内完成成立登记审查工作。
费用情况:不收费用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金宝大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55窗口
邮编:10000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65258800转8218或8236
网上表格下载: 可以
网上办理情况: 否
监督电话: 64021631
是否纳入全程办事代理制: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