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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06年12月18日
 

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及编号: 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取得东城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各单位;

 

办理条件:

        成立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提交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业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教育类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和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6、章程草案;7、安全责任制度。
        变更条件:凡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表,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表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表或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4、按变更事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提交)。(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3)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5)修改章程的,应提交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注销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表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登记—审批登记—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费用情况: 不收费用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 金宝大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55窗口;

 

邮编:10000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65258800转8218或823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网上办理情况:否

 

监督电话: 64021631

 

是否纳入全程办事代理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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