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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核准工作程序
2008年07月02日
 

一、受理对象

(一)户口在东城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户口在东城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

二、申办

(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二)携带医学死亡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携带持证遗属的户口本、身份证,持证遗属若是军人,须持军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携带死者单位出具的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工资明细证明;

(五)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应持上级部门批准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批准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若委托其他遗属领取,持证遗属要写出委托书,代领人须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家庭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三、受理

(一)核实材料齐全当即受理;

(二)若材料不齐全,不符文件规定,当即告知申办人补齐补全。

四、核定

(一)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1、烈士,8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

3、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二)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在证明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发放

(一)申办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优抚科的领款凭证到财务科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领取现金支票后去中国工商银行北新桥分理处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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