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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审核工作程序
2008年07月02日
 

一、受理对象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以上人员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

二、申请

1、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须递交评残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部位和致残经过及残情和治疗情况);

3、申请人须持本人负伤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X光片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近期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须提供两个以上的现场证人的证明材料(需加盖人事或组织部门的公章);

5、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负伤的详细过程要出具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交本人近期2寸蓝底半身正面免冠照片5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7、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负伤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

三、受理

1、核实材料是否齐全;

2、若材料不齐全当即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

区民政局优抚科根据个人申请、旁证和单位意见,审核负伤时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合法。

五、检评

1、具备评残资格的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评;

2、医院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六、申报

对符合评残条件的申请人,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填写《评残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医院残情鉴定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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