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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办理迁出、注销手续程序
2008年07月02日
 

一、受理对象

从东城区迁出到外省、市或外区(县)的优抚对象。

二、申请

申请迁出东城区的优抚对象,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区民政局优抚科办理迁出手续:

(一)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出具的迁移介绍信(标明属别、姓名、原住址、迁往新址)。有定期抚恤补助和残疾抚恤金及护理费的由街道发完当年抚恤补助;

(二)烈士证、残疾军人证等优抚对象相关证件;

(三)本人户口本。

三、办理

(一)区民政局优抚科凭上述材料即时办理迁出手续。

(二)优抚对象病故的,由街道及时给区民政局优抚科报转传递单注销抚恤关系,同时撤卡留存。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病故后,发给当月的抚恤金,从其病故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抚恤,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增发半年的国家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残疾军人病故的,由街道对残疾军人证件盖章注销,留给遗属作纪念。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烈士遗属病故后,由烈士其他遗属持户口本和烈士证到区民政局优抚科办理持证人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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