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残疾军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补证手续。
二、申请
(一)申请人须递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时间、地点、原因);
(二)申请人须携带登报声明;
(三)申请人须交近期免冠蓝底2寸照片1张。
三、受理
材料齐全,当即受理。
四、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