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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补办残疾军人证工作程序
2008年07月02日
 

一、受理对象

残疾军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补证手续。

二、申请

(一)申请人须递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时间、地点、原因);

(二)申请人须携带登报声明;

(三)申请人须交近期免冠蓝底2寸照片1张。

三、受理

材料齐全,当即受理。

四、上报

    由区民政局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等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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