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一)户口在东城区的残疾军人(含离、退休);
(二)户口在东城区的: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申请
(一)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须到东城区民政局优抚科递交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
(二)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申请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三、医学鉴定
(一)申请人持东城区民政局优抚科出具的介绍信,到北京市第六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残情检查。
(二)北京市第六医院残疾军人等级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依据《标准》,对申请人做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填写详细鉴定意见书并报送残疾军人等级审核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北京市第六医院不能鉴定的特殊残情(伤情),经请示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到专科医院进行残情(伤情)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四)医学鉴定费用支付办法:首次要求评残者,由工作单位承担;提高级别的在乡残疾军人,按《东城区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职残疾军人(含离、退休),伤残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工、民兵,由本人工作单位或按本人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四、审核和申报
(一)审核领导小组依据《标准》和医疗卫生专家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集体进行综合审核,再决定申报。
(二)按规定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