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各区县殡仪服务站数量、布局规划;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一)建设殡仪服务站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办程序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