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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殡仪服务站须知
2008年07月02日
 

一、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各区县殡仪服务站数量、布局规划;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一)建设殡仪服务站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办程序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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