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1、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孕产妇。
4、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继续享受医疗减免优惠政策。
2、城市“三无人员”,因公致残返城知青,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患危重病、慢性病、常见病(按市卫生局的界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费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
4、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500元(不含)以上的,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万元。
5、对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
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1、慢性病、常见病的定点医院:和平里-和平里医院;景山、东华门—隆福医院;安定门—鼓楼中医院;交道口-第六医院;东直门-东外医院;朝阳门-朝阳门医院;建国门-建国门医院;北新桥-北新桥医院;东四-东四医院。
2、危重病定点医院:隆福医院、和平里医院。
3、专科病定点医院:精神病-朝阳门医院、东外医院;结核病-和平里医院。
4、贫困孕产妇定点医院:东四妇产医院(东城区妇幼保健医院)。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医疗救助和生育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由申请人按季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长期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暂不受理其申请。
2、居委会受区政府委托,承担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和生育救助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3、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4、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批时间
民政部门按季度办理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批,不能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