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精办[2006]3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市、区级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地区: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意见》(精建办[2006]11号),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保证文明单位的先进性,现就对市、区级文明单位(标兵)进行复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地区按照市、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分别组织对本地区的文明单位(标兵)进行复查。要求市、区级文明单位(标兵)全部提交自查报告,并按10%的比例组织抽查,最后提交复查报告。对复查中涉及原文明单位(标兵)因合并、撤消或经济、业务指标严重滑坡及一票否决问题的,须附文字说明。
二、对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要求在自查报告中对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城乡携手迎奥运、共建文明京郊行”主题活动等精神文明创建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三、复查的时间为12月1日——12月 31日。各街道要认真组织,如期完成,并将复查报告和复查表于12月 31日前报区文明办。
联系人:张月眉 联系电话:64079648
附:文明单位(标兵)复查表
东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
附:
文明单位(标兵)复查表
被复查单位名称: 文明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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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查 内 容 |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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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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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想道德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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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文化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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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卫生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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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工作成绩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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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秩序安定井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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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是否同意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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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单位(盖章): 复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