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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指导全区精神文明群众性创建活动。 (二)负责调查研究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意见;起草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协调全区开展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教育,组织开展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 (四)协调、指导全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活动。 (五)协调、指导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六)负责总结、表彰区精神文明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模范人物。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