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行政审批的申请人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育龄夫妻。
三、行政审批的程序及标准
审批项目名称:生育第二个子女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审批收费:本项审批不收费
审批程序:本项行政审批分两级,第一级为当事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查;第二级为当事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一级: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查
街道计生办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计生法字2003第142号]第四条第一款);
2、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第二条);
⑴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⑵ 结婚证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⑶ 再婚的提交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再婚证明;
⑷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的,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
⑸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原始申请表丢失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单位的有效书面证明;
⑹ 因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适用《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
3、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所应提交的材料,请参照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程办事代理制的相关书面告知书。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
街道计生办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时限:即时。
街道计生办审查
1、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标准(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⑴ 记载着双方单位(人事档案所在)的初审意见;
⑵ 加盖着单位(人事档案所在)的公章;
⑶ 无工作单位人员应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
2、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的标准(同上):
⑴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签名;
⑵ 双方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有关证明材料的标准(同上):
⑴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⑵ 结婚证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⑶ 再婚的提交历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再婚证明;
⑷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的,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的有效证明;
⑸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原始申请表丢失的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单位的有效书面证明;
⑹ 因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适用《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
3、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材料标准另行规定。
工作标准: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街道计生办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查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应即时予以受理,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限将材料上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街道计生办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及时取回并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申请人,同时应收回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查验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退费证明。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街道计生办将《不予批准决定书》取回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不退还。
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二级: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受理: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的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2、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同上);
3、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 [2004]第12号)第二条)。
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申请材料。
标准:
街道计生办申报的当事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报材料交接记录》,然后进入审批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时限:即时。
审批标准:
1、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原件(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 [2004]第12号)第二条):
⑴记载着双方单位(人事档案所在)的初审意见;
⑵加盖着单位(人事档案所在)的公章;
⑶无工作单位人员应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
2、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的标准(依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 [2004]第12号)第二条):
⑴申请人按规定填写;
⑵双方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⑶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3、有关婚育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⑴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⑵结婚证和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复印件;
⑶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的,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合法收养证明的复印件;
⑷再婚夫妻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协议)和再婚证明的复印件,再婚夫妻一方丧偶的有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⑸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⑹因病残儿申请再生育的,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及有关证明。
⑺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应提交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的婚育状况证明的原件。
审批:
经过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后,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工作标准:
制发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填写正确、规范。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费。
本岗位责任人: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预审,向审批小组提交申报材料并记录审批结果,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生育服务证》并文书材料归档。
对符合审批标准的,应按时制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填写正确、规范,按规定时限将《生育服务证》交付申报单位。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行政审批的监督
本项审批事宜涉及申请人的个人隐私,所以,公众不能查阅审批记录和审批结果。
审批事项的查询电话:6406.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