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您依法享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本项行政审批分两个步骤:首先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次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批和申请第一个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不在此限)。
请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2、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结婚证及复印件;
5、再婚夫妻应提交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再婚证明及复印件;
6、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及复印件;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原始申请表丢失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单位的书面证明;
8、因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交的证明材料另行规定;
9、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所需的材料参见相关的告知。
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说明:
1、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填写标准:
①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婚姻情况、申请的理由;
②申请书中应当有双方单位(人事档案所在部门)的初审意见;
③加盖单位(人事档案所在部门)的公章;
④无工作单位人员应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意见并盖章;
2、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
填写标准:
①申请人按规定填写;
②双方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
4、夫妻结婚证,并提交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
5、再婚夫妻应提交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再婚证明,并提供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
6、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有效证明,并提供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效原始申请表,并提供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原始申请表丢失,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单位的书面证明。
8、因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A4纸规格复印件一份;(因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材料另有规定)
9、其它相关事项,请详细咨询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