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四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新生儿登记本市常住户籍的告知
1、本市一方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A4纸,钢笔填写),注明双方户籍、婚育状况,并由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2、申请人提交《结婚证》,本市一方的《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一方的身份证明、生育状况证明(或当事人个人书面说明),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大使(领事)馆或翻译公司翻译的均可〕。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4、提交当事人其他子女的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证明,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大使(领事)馆或翻译公司翻译的均可〕。5、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特别提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当事人户籍地区人口计生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