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三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第二个子女在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提交夫妻双方各自的书面申请(男方的申请书应有存档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章)、《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2、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3、提交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女方婚姻(初婚、再婚)和生育状况证明。4、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委。5、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北京市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6、申请人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供领取独生子女费的退费证明(收据)。7、本事项审批的标准是: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