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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二
计生委 2007年09月10日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二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
第二个子女已在女方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申请人的第二个子女应不满18周岁,而且符合北京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2、申请人应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二个子女《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提交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应特别注明女方的婚姻(初婚、再婚)情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
5、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6、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7、本事项审查的标准是: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特别提示
1、第二个子女如果不满18周岁,且是在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未在女方登记常住户籍的,应回原籍办理子女户籍登记后再办子女户籍迁移。
2、第二个子女如果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已在女方登记常住户籍的,也适用此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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