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第一个子女未在女方登记常住户口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第一个子女应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而且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本事项由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办理。2、申请人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4、申请人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注明女方初(再)婚、初育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如未在原籍办理生育证明的,应出示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以及女方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到男方存档单位或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男方存档单位应据实填写双方情况,注明男方婚育(初婚、有无子女等)情况,在“男方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女方单位意见”栏可以不盖章。无单位的可到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并由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据实填写双方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6、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确认上述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北京市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