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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2008年05月28日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第二条第一款: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项目单位依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开工、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款:规范核准制。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5、《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
(二)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中涉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目录细则》分别由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
 
该事项具体办理说明请登陆: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xzfwzx.bjdch.gov.cn,首页——网上审批——审批事项——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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