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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008年05月2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3、《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做出明确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对《目录》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按照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投资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
第五条第一款: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5、《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
 
 
该事项具体办理说明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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