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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阳光工程”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5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及市人事局、监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危旧房改造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利用外资项目

  二、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规定权限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开工计划的初审。

  三、东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依据《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公开

  (一)申办材料公开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立项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的立项请示,应包括规范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项目类别、建设地点及四至范围、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预计开工及竣工时间(一式两份),并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并附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提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主管区长签署的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专业部门批准的市政设施接建方案。

  (5)国内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意向书及主管部门意见。

  (6)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明文件。

  (7)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提供市、区危改办对该项目的确认文件。

  (8)利用外资项目应提供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投资各方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开工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的开工请示,应包括规范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项目类别、建设地点及四至范围、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预计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进度(一式两份),并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并附报建图。

  (3)缴纳有关税费的发票复印件。

  (4)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拆迁情况证明。

  (5)需要征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核发的当年土地供应计划。


  (二)审批程序公开

  1.受理

  (1)投资科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须即时受理,拟写向市发改委的请示文件,填写发文稿纸,报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项目应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2.审定

  (1)投资科承办人将已拟请示文及申办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分管副主任审核。

  (2)分管副主任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须进一步修改补充材料的,退投资科重新办理;不需修改的,提出建议送主任审定。

  (3)主任审阅后,提出审定意见,签发开工申请。

  3.告知

  (1)经主任审定批准的,由投资科上报市发改委申请开工,并告知申办单位。

  (2)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缘由及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重新办理。

  (3)投资科承办人应积极与市发改委联系,及时将市发改委开工计划审批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公开方式

  1.印发一次性告知单。

  2.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开。

  (四)工作时限公开

  审批程序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结果公开

  1.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布。

   2.抄送区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统计局。

  五、监督

  (一)在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工作中认真开展自查。同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专项检查。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本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扣直接责任人10—15分,扣科长、主管领导5—10分。

 

  咨询电话:64031118-2519
  监督电话:64079927
  东城区行政投诉中心:6401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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