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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核准
2007年03月09日
 

2006年8月30日

 
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核准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核准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委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时间、市建委复核时间)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房改科及三个管理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2、本人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申请家庭及同户籍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4、申请家庭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申请地址的共居人口,由申请家庭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
6、夫妻双方应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提供的房屋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8、夫妇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9、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上述材料申请人员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在一张纸上(集体户口复印本人页)。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优抚待遇;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经市政府批准,可调整以上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0日),如公告后无异议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或公告后有异议的,应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时间)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报市建委复核。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县建委。市建委复核同意的,区县建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市建委复核后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时间、市建委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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