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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007年03月09日
 

2006年8月30日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租赁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已抵押房屋,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出租人还须提交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军产房屋,还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经国家授权经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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