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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节约用水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10月30日
(东政发[1988] 58号,东城区人民政府
1999年8月9日第11次常务会批准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节水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以下简称《处罚规则》),为加强我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为把北京市建成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节水工作的组织管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东城区人民政府下设的节约用水办公室(目前隶属东城区建管委下设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设专职节水员,在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指导下工作,区各局、公司也要配备专职节水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节水工作。
第四条 驻区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在1000至3000吨的(除市管户)由区节水办公室直接管理,1000吨以下的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办法管理。即1000吨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由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管理;1000吨以下的区属单位由区各局公司管理。
第五条 节水工作机构和专职节水员的任务。
区节水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
1.贯彻《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节水任务。
2.广泛开展节水宣传,积极推广节水型新技术、新设备。
3.对区管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进行月检查、季考核,对超水单位执行累进加价收费。
4.对驻区所有单位、居民进行用水情况检查,对违章用水行为执行处罚,对节水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负责对区管户进行节水技术措施改造,审批节水技术改造措施补助费,并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6.开展居民节约用水工作。
7.主管本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立项审批,验收和建筑施工用水的审批工作。
8.负责区管户安装或更新水量在200吨 /小时以下的冷却塔的审批、验收工作。
9.对月均用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单位组织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和对月均用水量在2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用水单位组织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并在全区开展节水型单位的创建工作。
10.对各街道办事处、局公司的节水工作实行业务领导、监督和考核。
11.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用水问题。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节水员的任务。
1.负责管界的节水宣传,推广节水型新技术、新设备。
2.负责下达管户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负责催交加价款。
3.对驻本街道的单位进行节水检查,对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处罚规则》进行处理。检查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填写现场笔录,然后报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由区节水办公室接《处罚规则》执行处罚。
4.督促节水措施的实施。
5.完成区节水办公室交办的节水任务。
6.开展居民节水工作和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工作。
第七条 各局公司节水员的任务。
1.在本系统内广泛进行节水宣传,推广先进节水经验和节水型新技术、新设备。
2.负责分解本系统的节水指标,向所属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按期进行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对超水单位下发加价通知书,催交加价款。
3.负责本系统的节水检查,对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处罚规则》进行处理。检查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填写现场笔录,然后报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处罚规则》执行处罚。
4.负责各种用水数据的调查统计,逐步定出本行业用水标准。
5.开展节水型单位的创建工作。
6.完成区节水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加价款及浪费用水罚款的管理与使用范围。所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及罚款,一律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统收,一并上缴区财政,按《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要求专款专用。
第九条 技术措施补助费。区属各单位安排的节水措施,应以自筹资金为主,如确有困难者,可向区节水办申请补助,经调查同意后,按计划直接拨款。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局公司根据财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对所管户(不包括中央、市属单位)的节水技术改造所需费用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各使用区节水技术改造补助款的单位要向节水办报送工程项目预算表和竣工表,各街道办事处、局公司安排的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报区节水办备案。节水技术改进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如有不符,区节水办可追回补助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节水工作人员的要求。区节水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下达用水指标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还要考虑单位实际情况,深人调查,力求准确,测算做到合情合理。
第十三条 节水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到单位执法按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节水条例》和《处罚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东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东城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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