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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加强优生节育技术管理的规定
2006年10月30日
 
东计生委字[1998]2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加强优生和节育技术的管理,保证我区较好地完成人口目标,逐步提高我区人口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强婚前保健
    1.婚前保健是优生的第一步,要按照《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加强婚前保健工作。
    2.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为北京市指定的合法婚前保健单位之一。东城区公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到合法医院接受婚前保健。
    3.东城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疑异的进行医学鉴定。
    二、加强孕产期保健,做好产前诊断
    1.凡户口在东城区的育龄妇女,取得“生育规划证明”并已怀孕,需持早孕妊娠检查证明,到居委会登记,领取“孕期保健通知单”。凭“通知单”到地段医院保健科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接受早孕保健指导。
    2.育龄妇女在怀孕以后,持“围产保健手册”到医院产科进行产前检查,接受围产保健指导,必要时做产前诊断。
    3.医院地段保健科和产科需按要求定期对孕妇作好孕早、中、晚期的保健及母乳喂养宣教指导,为母婴提供良好的技术服
    4.未经批准,各医疗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
    三、依法进行优生、节育技术鉴定工作
    1.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成立“东城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东城区病残儿鉴定小组”。两个鉴定小组在区计生委和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履行医学鉴定,其鉴定具有权威性。
    2.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而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按要求带孩子经“病残儿鉴定组”的2至3人依照北京市《病残儿家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进行诊断,鉴定签字后方可报区计生委审批。
    3.东城区范围内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区卫生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考核验收。
    4.经东城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指定医疗单位负责治疗。
    5.个体开业医生(联合诊所)及民办医疗单位均不得施行节育手术及围产保健工作。
    6.需试孕的病残儿家长怀孕第二胎后,要按市计生委的要求到北京妇产医院产科进行试孕。试孕中如有胎儿发育异常需按要求终止妊娠,不得生育。坚持生育者,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7.各鉴定小组要定期进行研讨或病例分析,研究和推广新技术,不断提高我区优生和节育技术的工作水平。
    8.鉴定工作程序、检查项目、证明文书由区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联合制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四、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搞好妇幼保健和节育技术服务,依法履行本办法赋予的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保证《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1年9月下发的《东城区关于加强优生、节育技术管理的规定》东政育字(91)第19号同时废止。
                                            

                                         东城区计生委
                                         东城区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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