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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周环 2008年06月30日
 
    为了提高本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结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的要求,东城区人民政府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为区政府在处理案件中争取主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助于区政府统筹行政复议工作,增进信息互通,强化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主管法制工作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副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区具有行政复议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及区法制办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人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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